「畜牧類農情調查」摘要表
檔案編號:A353A
|
主 辦 機
關 |
農業部 |
承辦單位 |
農業部統計處 |
|||
|
聯絡電話 |
02-23126373 |
|||||
|
核定機關及文號 |
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10月17日 主普管字第1120401205號 |
|||||
|
調查類別 |
指定統計調查 |
指定編號 |
53 |
|||
|
調 查 沿
革 |
本調查自60年起由農業部前身農復會補助辦理「臺灣地區養豬頭數專案調查」,先後由臺灣省政府農林廳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辦理。93年因農委會組織調整,合併原「臺灣地區養豬頭數專案調查」與「臺閩地區農情調查」畜牧類部分,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辦理,並於96年起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室續辦,自112年起,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改造為農業部,現由農業部統計處賡續辦理。 |
|||||
|
目 的 與 用 途 |
每年定期蒐集各種畜禽飼養戶基本資料、飼養場在養數量及產品產量等生產基礎資料,供作政府釐訂產業發展策略、建立產銷預警制度及編算畜牧產值與國民所得統計之重要參據。 |
|||||
|
調查時期 |
資料標準期 |
(一)畜禽統計調查 1. 靜態資料標準日(在養頭數及用地面積):第1季為3月31日、第2季為6月30日、第3季為9月30日、第4季為12月31日。 2. 動態資料標準日(生產頭數、死亡頭數、供應屠宰頭數、產乳量及鹿茸等):調查當季3個月內之累計數值,第1季為1-3月累計數、第2季為4-6月累計數、第3季為7-9月累計數、第4季為10-12月累計數。 (二)養豬頭數調查:每年辦理2次,調查資料標準日為5月31日及11月30日。 |
||||
|
調查實施期間 |
1. 畜禽調查:按季於每年4、7、10月及次年1月之1日至10日間調查。 2. 養豬頭數調查:每年5月25日至6月8日及11月25日至12月8日各辦1次。 |
調查週期 |
1.畜禽調查:每季 2.養豬頭數調查:每半年 |
|||
|
範圍與對象 |
調 查 範 圍 |
以各直轄市、縣(市)為調查區域。 |
||||
|
調 查 對 象 |
1.飼養1頭以上之中大型畜禽(豬、牛、羊、鹿、馬、鴕鳥等)飼養場,及全場飼養小型畜禽(兔、雞、鴨、鵝、火雞、鵪鶉等)合計100隻以上之飼養場。 2.「生皮」為屠宰場及生皮收購廠商。 |
|||||
|
抽樣與調查方法 |
母 體 來 源 |
1.畜禽調查:歷年畜禽統計調查蒐集之飼養戶名冊。 2.養豬頭數調查:歷年養豬頭數調查蒐集之飼養戶名冊。 |
母體單位數 |
1.畜禽調查約13,300場。 2.養豬頭數調查約5,900場。 |
||
|
抽 樣 方 式 |
1. 畜禽調查:全查 2. 養豬頭數調查:全查 |
樣本單位數 |
1.畜禽調查:全查 2.養豬頭數調查:全查 |
|||
|
調 查 方 式 |
面訪 |
填表者 |
調查員 |
|||
|
調查組織系統 |
農業部統計處→臺糖公司、各縣市政府→各鄉鎮市區公所→受查單位 |
|||||
|
調查主要項目 |
1.家畜: (1)豬:種豬、哺乳小豬、肉豬頭數。 (2)牛、羊、鹿、馬、兔:在養、生產、死亡及供應屠宰頭數。 2.家禽:在養隻數及供應屠宰隻數。 3.畜禽副產品:雞蛋、鴨蛋、鹿茸、羊乳、生皮等副產品產量。 4.其他:畜禽場所用地面積及場址,農戶姓名、出生年、性別、教育程度、電話與附帶調查等相關資料。 |
|||||
|
調 查 統
計 重 要 結
果 |
按調查項目陳示各畜禽飼養場數、在養頭(隻)數、產量等資料。 |
|||||
|
出版刊物名稱 |
農業部網站發布調查結果,並於每年8月及次年2月底編印「養豬頭數調查報告」。 |
|||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