畜牧類農情調查」摘要表

檔案編號:A353A

     

農業部

承辦單位

農業部統計處

聯絡電話

02-23126373

核定機關及文號

行政院主計總處1121017日 主普管字第1120401205

調查類別

指定統計調查

指定編號

53

調    沿 

本調查自60年起由農業部前身農復會補助辦理「臺灣地區養豬頭數專案調查」,先後由臺灣省政府農林廳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辦理。93年因農委會組織調整,合併原「臺灣地區養豬頭數專案調查」與「閩地區農情調查」畜牧類部分,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辦理,並於96年起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室辦,自112年起,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改造為農業部,現由農業部統計處續辦理。

每年定期蒐集各種畜禽飼養戶基本資料、飼養場在養數量及產品產量等生產基礎資料,供作政府釐訂產業發展策略、建立產銷預警制度及編算畜牧產值與國民所得統計之重要參據。

調查時期

資料標準期

(一)畜禽統計調查

1. 靜態資料標準日(在養頭數及用地面積):第1季為331日、第2季為630日、第3季為930日、第4季為1231日。

2. 動態資料標準日(生產頭數、死亡頭數、供應屠宰頭數、產乳量及鹿茸等)調查當季3個月內之累計數值,1季為1-3累計數、第2季為4-6累計數、第3季為7-9累計數、第4季為10-12累計數

(二)養豬頭數調查:每年辦理2次,調查資料標準日為531日及1130日。

調查實施期間

1. 禽調查:按季於每年4710月及次年1月之1日至10日間調查。

2. 養豬頭數調查:每年525日至68日及1125日至128日各辦1次。

調查週期

1.畜禽調查:每季

2.養豬頭數調查:每半年

範圍與對象

調 查

以各直轄市、縣(市)為調查區域。

調 查 對

1.飼養1頭以上之中大型畜禽(豬、牛、羊、鹿、馬、鴕鳥等)飼養場,及全場飼養小型畜禽(兔、雞、鴨、鵝、火雞、鵪鶉等)合計100隻以上之飼養場。

2.「生皮」為屠宰場及生皮收購廠商。

抽樣與調查方法

1.畜禽調查:歷年畜禽統計調查蒐集之飼養戶名冊。

2.養豬頭數調查:歷年養豬頭數調查蒐集之飼養戶名冊。

母體單位數

1.畜禽調查約13,300場。

2.養豬頭數調查約5,900場。

1. 畜禽調查:全查

2. 養豬頭數調查:全查

樣本單位數

1.畜禽調查:全查

2.養豬頭數調查:全查

調

面訪

填表

調查員

調查組織系

農業部統計處臺糖公司、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受查單位

調查主要項

1.家畜:

1)豬:種豬、哺乳小豬、肉豬頭數。

2)牛、羊、鹿、馬、兔:在養、生產、死亡及供應屠宰頭數。

2.家禽:在養隻數及供應屠宰隻數。

3.畜禽副產品:雞蛋、鴨蛋、鹿茸、羊乳、生皮等副產品產量。

4.其他:畜禽場所用地面積及場址,農戶姓名、出生年、性別、教育程度、電話與附帶調查等相關資料。

調     

     

按調查項目陳示各畜禽飼養場數、在養頭(隻)數、產量等資料。

出版刊物名稱

農業部網站發布調查結果,並於每年8月及次年2月底編印「養豬頭數調查報告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