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者物價調查」摘要表

檔案編號:A011A

     

行政院主計總處

承辦單位

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

聯絡電話

02-23803460

核定機關及文號

行政院主計總處11236主普管字第1120400235

調查類別

指定統計調查

指定編號

1

調    沿 

民國43年由臺灣省主計處試編臺灣省都市消費者物價指數,於48正式編布57年與北市主計處會同辦理;60年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辦理。嗣後為因應家庭消費型態之改變,每5年更換基期、權數並檢討查價項目;另於國內經濟型態及消費結構快速變化,項目權數自105年基期起,由每5年改為按年變更。

衡量臺灣地區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及服務之價格水準變動情形,供各界參考應用。

調查時期

資料標準期

1.蔬菜、水果及水產品等價格較易變動項目:每旬逢258之事實為準。

2.米、食用油等價格較具穩定性項目:每旬逢5日之事實為準。

3.全國統一價格者(如郵資、火車票等):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月調查價格。

4.量販店、連鎖便利商店、超級市場等連鎖店:規定新北市、臺北市、中市、高雄市、基隆市及嘉義市政府主計處就其暢銷商品每月固定查價。

5.為了解特殊事故(如天災或價格波動頻繁情況)發生後物價之變動,以利隨時提供政府決策及各界參考,遇特殊事故時,得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視實際需要增加查價組數或次數。

調查實施期間

每年1月至12

調查週期

每旬

範圍與對象

調

臺灣地區

調

代表縣()消費市場之零售商及服務提供者

抽樣與調查方法

商品、服務之零售業者

母體單位數

-

立意抽樣法

樣本單位數

2.5萬個商品

調

實地調查為主,電訪及網路查價為輔。

填表

訪查員

調查組織系

行政院主計總處縣市政府主計處基層統計調查員受查單位

調查主要項

以民國逢05之年份臺灣地區家庭消費型態為基準,選取代表性商品或服務為查價項目。

調     

     

編布基本分類指數外,並配合經濟分析需要,編布商品性質別、購買頻度別及其他特殊複分類等各種複分類指數。

出版刊物名稱

物價統計月報